答辩状
答辩人就毕**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一、原被告分别于离婚前即2010年4月2日、在**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即2010年4月6日,前后共签订了2份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关于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所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是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最准确、也最真实的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该份离婚协议书已在民政局备案,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首先,离婚协议的内容具有复合性。离婚协议的内容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包括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又包括财产关系;第二,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第三,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4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明确,对房屋产权处理及子女抚养事项已做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在关于财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