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律师亲办案例
数罪并罚
来源: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量:682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中涉及的大豆植株受害面积,辩护人持有异议,现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对被害人王*、何*的人身伤害主观上没有非置二人于死地的故意,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激化而引起的,具有酌情减轻情节;被害人王*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多年的邻里关系,在因为排水问题发生矛盾之前一直和睦相处、相安无事,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非要置对方于死地的深仇大恨,发生此恶性事件也是事出有因。被害人王*利用村里废弃的水泥管,在距被告人门前2030米处安装作为排水涵管,一到下雨天,雨水就会通过这个排水涵管淤漫甚至冲到被告家的院子里,被告人出行极不方便。被告人为防止雨水再次冲到院子里,曾多次在涵管旁边垫上一些石头,可被害人王*每次都将垫的这些石头清走。被告人多次找到被害人协商此事,但被害人根本就不理睬被告。本案发生当天,被告人在涵管旁边垫的石头又被王*清走,雨水又冲到被告人的院子及门前的道路上,根本无法行走,被告人实在忍无可忍,才持斧子砸排水涵管,目的也只是为了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当时被告人并没有想和王*正面发生冲突,在见王*骑摩托车走了以后才砸的排水涵管。但没有想到被害人王*在被告人正砸排水管的时候回来了,王*阻止并谩骂被告人。当时被告人以为王*比自己年轻,动起手来自己根本就不是王*的对手,被告人只是想把他打到没有反抗能力,才一气之下随手用手中的斧子砸了王*头部两下。王*的妻子何*跑到发案现场时,被告人以为也是来帮忙打架的,才又用手中的斧子砸伤了何*。被告人见王*倒在地上不动了,以为王*死了,吓得马上扔下铁锹逃跑了。

纵观本案,如果被害人王*能念及邻里关系,本着方便居住,和睦共处的原则,协助被告人解决排水问题,而不是一直以来一味地阻止被告人排除妨碍,蛮横以对,也不会发生一人重伤一人个轻伤的后果,因此被害人王*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他就想置王*于死地,也不会在要打何*的时候,看到王*躺在地上闭着眼睛一动不动,以为王*死了,吓得把铁锹扔在地上就逃跑了。被告人在见到王*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后,没有再对其及其妻子进行攻击,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而是自动放弃犯罪,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中止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性格倔强,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在其被刑拘后,由于讯问人提及案件过程时,被告人总是因觉得被害人一直欺负自己而感到不快,才会在在讯问笔录中肆意陈述自己要打死被害人之类的话语,但在辩护人会见他时,他一再的告诉辩护人他只是因为排水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当时心里根本就没有想过要杀死被害人,只是因为当时生气才和被害人起的冲突。被告人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只是脾气暴躁了一些,但从来也没有过害人之心,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被告人在作案时主观上根本没有非要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故意,否则被告人也就不只是受伤而已。因此,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因此,请法庭综合以上内容判定被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中涉及的大豆植株受害面积114亩(小亩),不能全部作为被告人构成本罪的侵害对象;被害人王*、何*在本罪起因上存在过错,因此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2009年6月19,被害人王*、何*因与本案被告人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吴某赔偿二被害人436706.39元。后经被害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执行被告人及其妻子名下的存款及房产外,还将被告人名下在村里的开荒地38.5亩(大亩),用以抵顶赔偿款,直至抵偿完毕为止。但是未经被执行人允许,王*、何*实际占有的属于被告人吴某的开荒地远远超出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指定的38.5亩(大亩),而是80多亩(大亩),因此,本罪定案大豆植株受害面积应当以38.5亩(大亩)为准。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王*大豆要害程度鉴定中认定的,被害人王*、何*受损失的被吴某打药的114亩(小亩),基本上都是吴某的开荒地,王*、何*私自霸占吴某的超出法院裁定抵顶亩数的40多亩(大亩)自己种植,无据可依。农民以田为本,王*、何*将吴某的所有土地都霸占去,使吴某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这也是促成本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请法庭对于此种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吴某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主观恶性小。

本案只是因为排水纠纷,被告人法律意识淡漠,一时冲动,才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一幕,才导致如此恶劣后果。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吴某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综合认定其人身危险性。

四、被告人虽曾被判处管制2年,但该刑罚不是有期徒刑,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而且该刑罚执行完毕距今也已八年有余,因此考虑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年纪偏大,法院对其免予从重处罚。

五、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此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全部的供述,并表示愿为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他悔恨莫及,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亦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六、现在被告人已年逾花甲,身体已经受不起长久的牢狱之苦;被告人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现在家中只剩老伴自己一人独自生活,生活凄凉,老伴每天都望眼欲穿,盼望被告人能早日回到家中安享晚年。因此,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家中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认罪态度较好,发生该恶性案件是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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