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
来源: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量:758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我就被告人王某法定、酌情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生活状况及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王某及妻子都是双职工,但微薄的收入只能维持生活,面对家中唯一的孩子今年就要参加高考,面对高额的大学学费,王某铤而走险才铸成大错。王某系**有限公司职工,虽然其盗窃本单位的紫铜板及铜辫子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其以为这些铜板及铜辫子都是从生产设备上拆卸下来的废弃的配件,放在仓库里搁置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以为其盗窃行为不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才会一错再错。从被告人的作案手法上看,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

二、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劣迹,具有从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紫铜板及铜辫子所确定的鉴定金额,采用的是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及加工费而定,在此,辩护人请法庭考虑一个重要的环节,即该紫铜板及铜辫子是从生产设备上拆卸下来的冶炼炉设备上的配件,该配件是利用自身的高温对石英砂进行冶炼,长期使用后便不再具备冶炼的使用性能,才被更换下来。因此,该鉴定标的应当经过折旧后确定鉴定价格,价格认证中心对价格鉴定标的以市场价格及加工费确定鉴定价格不合理。因此,请法庭考虑到该情况有可能会对被告人盗窃物折算产生重大影响,对被告人王某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

五、案发后被告人表示要积极返赃及交纳罚金,以挽回被害单位的损失,接受国家对被告人的惩戒,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请法庭斟酌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案情,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

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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