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发回重审判决无罪案
来源: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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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321刑初××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鸡东检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3月16日本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虚构承包××工程为由,承诺可以将××工程的部分工程由被害人齐某进行施工,但事实上王某某并未承包该工程。2016年3月末,王某某以此虚构事实为由骗取齐某人民币(下同)2万元。齐某将2万元给王某某后,一直未能进入鸡东县××小区工程施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的项目是我和齐某一起跟政府谈的,我没有对齐某隐瞒,和开发商签协议时齐某都在场,在我们进场施工时,因杜某欠别人钱,给杜某干活的人,拿着大刀拦着我们不让干活,所以没有施工下去,齐某没有给过我2万元钱,2019年2月3日公安局在对我作笔录时,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引诱我,说我必须承认收过2万元钱让我回家过年,我承认收了齐某2万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1.被告人就鸡东县××工程所实施的相关行为系代表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2.王某某没有向齐某虚构承包××工程,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存在承包该工程的事实。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已经取得××工程的承包权,双方于2016年5月6日、6月18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王某某作为××分公司的全面负责人,已经向该工程实际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做好了施工前的必要准备,被告人在合同签订后立即雇佣人工和工具,已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了准备工作,也支付了项目经理、会计等人的工资。××公司之所以撤出该工程施工项目是源于××公司未按照之前与××公司的约定,不能否认××公司已经全面介入到此工程施工的现场,并且已经做好了施工准备的事实;3.王某某没有收取齐某的2万元定金,没有将2万元占为己有,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诈骗的行为和结果;4.王某某从来没有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并且在其刑拘前将与本案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等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侦查活动。

经审理查明,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负责人王某,实际经营人为王某某。2016年5月6日,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乙方)和鸡西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签订鸡东县××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进场前向鸡东县建设局缴纳3000万元工程保证金,此保证金随工程进度逐步拨付给乙方”。之后,齐某通过朋友认识王某某,王某某称鸡东县××工程“这活我已经整下来了”,问齐某是否想承包,想承包就得定下来,把部分工程承包给齐某干,让齐某交2万元保证金,并说三天后就可以进工地干活。5月16日,齐某将保证金2万元给王某某后,一直未能进入鸡东县××小区工程施工。5月31日,齐运学向鸡东县政府烂尾楼推进组上交工程违约金100万元,同日王某某代表公司和推进组、开发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在同年6月3日前交2000万元工程保证金,如果逾期不交,100万违约金自动放弃。6月18日,鸡西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签订鸡东县××承包补充合同。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退出合同,齐某上交的推进组100万元于2017年初退回给齐某。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至5月,我通过朋友闫某,4认识的王某某,王某某称承包了鸡东县××建设工程,问我是否想干小区工程这个活,有很多人想干,你想干就交点定金,就交给王某某2万元定金,交完后王某某说三日内就可以进工地干活了。过了半个月左右,进工地干活的事没有消息,我就找到王某某询问此事,王某某说让我交一百万元工程保证金,我也同意了。我交了一百万元保证金后,也没进工地干活,我又找到王某某追问,王某某说你再交二十五万元就可以进入工地干活,他说他找人又交了七百万元的保证金,2016年6月我在鸡东二百道口将二十五万元交给了王某某,他让我这两天等消息,之后我多次给王某某通电话追问工程的事,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让我等消息。我取款时间是2016年5月16日,在鸡西大学附近邮政银行取款机取得。有取款小票证实,共取2万元,取款当日将钱款交给王某某。在××附近我把2万元交给了金某,我看着金某把钱交给王某某的,在场还有闫某,4、李某1、“金三”、闫某,4、丁某,王某某也领了2个人。大约过三个月,王某某又要我向政府交100万元保证金,说可以第二天进工地施工,后来又找王某某也没有干上这个工程,2017年我向政府把100万要回来了。2020年9月12日陈述证实:我和王某某不是合作关系,王某某自己说和鸡东县政府承揽的××工程,王某某自己干不过来,分一部分活给我干,当时王某某还领着我去鸡东县烂尾楼组交了100万,这样我才相信王某某的。我们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王某某说有很多人想要干这个活,让我交点钱,于是我就给王某某2万元,他收钱后承诺3天后7天内就可以进场干活了。一个月之后,我交完100万元保证金之后,我们都没有进场干活,王某某后来才和我说政府需要交纳验资款才让进场干活。王某某当时没有和我说过不足交纳验资款就不能进场的事情。当时我一直以为王某某有这个能力。后因我没有缴纳验资款的能力,王某某说他能找到出验资款的人,利息钱25万是我出,于是我在鸡东二百建设银行给了王某某25万元现金。

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鸡东县政府把××开发项目给我,通过招商认识了王某某,王某某要进入工地施工,当时规定是交400万的保证金,200万的施工抵押金,王某某只交了100万,后续的款项没有跟上,所以××的施工就没给他干,后来王某某找不到了,齐某说这100万元是他交的,经过协商把钱退给齐某了。他拉进××工程场地内一些砖和水泥具体多少我没有细看,政府要求2000万元的验资,王某某没有交,我就让王某某把场地清理出来,王某某就把水泥和砖卖了。

3.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至2016年年末,我担任鸡东县烂尾楼推进组负责人,2016年6月,王某某找到杜某想干××的建筑工程,我和领导汇报后,要求王某某交纳2000万元的工程施工保证金,王某某同意并交了100万元的承诺金,写了承诺书,后期王某某没有缴纳2000万元工程保证金,所以没有让王某某进入工地施工。后期我们知道这笔钱是齐某缴纳的,由于进不了工地,齐某也来单位找我,2017年3月,我们将100万元分两次返还给了齐某,王某某没有给我看700万元的保证金的验资票据。

4.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齐某是朋友,齐某给王某某钱是因为王某某说他在政府包下了项目工程,我们要分包王某某手中的项目,王某某让我们交保证金,交钱三天内就能进场。我知道齐某一共交给王某某27万元,分两次给的,第一次是在2016年3月左右,时间记不太清了,在鸡东镇中医院过了大矿铁路道口的地方,齐某开车拉着我和金某,金某和齐某下车将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第二次是2016年7月交给王某某25万元,也是现金的形式。

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我和齐某是朋友,我没有向××工地内运过物资。齐某给王某某25万元的事我知道,交钱时我在场,我听说之前还给王某某2万元,因为当时齐某想要承包王某某手中的项目,齐某一共给王某某27万元。

6.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齐某是朋友,当时王某某说他在政府承包一个项目工程,因为齐某想要王某某手中的分包项目,王某某让我们交保证金,保证三天内就能进场。齐某给王某某2万元大约在2016年3月左右,在鸡东县中医院道口火车道向前一点地方,我和齐某下车,我把2万元钱交给王某某的,闫某,和齐某的朋友在车里没下车。

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齐某是朋友,我知道齐某给过王某某2万元,因为齐某要分包王某某的工程,王某某让我们交保证金才能安排我们进入工地干活,这笔钱是2016年春天的时候在马路上给的,具体哪个地方我记不清了。我们取完钱开车在马路上找王某某,齐某和金某下车去交的钱,我和一个姓闫的在车里。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哥哥,我知道王某某在鸡西市注册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我不清楚王某某是否有钱承揽工程。有的时候我就是去签字,因为我是法人,我授权给我哥哥负责××公司,具体业务都是我哥哥王某某操作。

9.报案材料、案件来源证实:2017年8月8日,齐运学向鸡东县公安局报案称,2016年5月,王某某以××工程的名义收取报案人齐某27万元。现××的工程已被政府承包给其他公司承建,王某某至今未归还27万元。

10.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1.现实表现证实:海林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查询及在所管辖区,未发现王某某有违法行为,因王某某长期不在管辖区内居住,对其情况不掌握。

12.鸡东县公安局齐某被诈骗案侦破经过证实:2017年8月8日,鸡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齐某报警,2016年5月王某某以虚构承包××工程为由,承诺可以将××的部分工程由其分包,但事实上王某某并未承包该工程,王某某以此虚构事实为由收取报案人齐某人民币27万元。刑警大队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25日11时,鸡东县公安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王某某抓捕到案。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证实:2016年5月6日,甲方鸡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经双方协商甲方将鸡东县××1#-12#及附属裙房地下车库等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进场前向鸡东县建设局缴纳3000万元工程保证金,此保证金随工程进度逐步拨付给乙方”。甲方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补充合同约定“乙方进场后三日内向鸡东县建设局缴纳2000万元工程保证金”。甲方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法定代表人王某,4。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证实:2016年5月16日,××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与邹某签订施工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竣工结算等规定,发包方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承包方邹某。

15.××项目工程大清包劳动施工合同证实:2016年7月10日,甲方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王某某,乙方胡某,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概况、承包方式、结算价格、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其他约定。

16.鸡东县××工程承包合同证实:2016年6月20日,甲方鸡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甲方将鸡东县××1#-12#及附属裙房地下车库等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进场前向鸡东县建设局缴纳2000万元工程保证金。甲方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法定代表人王某。

17.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成立,核准时间2016年1月21日,负责人王某,4,联络员王某某,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记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18.委托代付款证明证实:鸡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开发项目××小区,现由鸡东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手,更名为××××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紧张,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付款项收款人齐某,金额38万元,收款方齐某,见证人孟某,承诺人杜某。

19.承诺书证实:2016年5月31日,为了加快鸡东县××工程顺利的进行,王某某向鸡东县烂尾楼推进组和鸡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2016年5月31日交10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违约金,2016年6月3日16时之前交2000万元工程保证金,如逾期不交1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自动放弃,并且自动退出施工现场。

20.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份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交100万元保证金到推进组。

2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15日,王某某、王某因讨要工薪事宜,组织部分施工人员及亲属到海林市人民政府门前交通道路上阻碍工作人员及其他外来办事人员车辆正常通行,致使海林市人民政府机关单位工作秩序无法正常进行,海林市公安局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26日,王某某与魏××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相互殴打,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对王某某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

2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鸡东农商银行取款小票证实:2016年8月22日,孙强,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储蓄存款金额500万元。2016年8月22日,姜×,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储蓄存款金额人民币200万元整。2016年5月16日齐某在鸡东农商银行ATM机取款7次,共计2万元。

23.辨认笔录证实: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十组男性照片中进行了辨认,辨认出2016年5月,答应给其联系部分××项目工程,收取其保证金的人是王某某。

24.裁判文书证实:(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张××起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处理。(2)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证实: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工地保证金20万元。因王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证实: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租金及利率违约金。2019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5.鸡东县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鸡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前往去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询王某某的财产。

26.鸡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20年9月27日出具工作说明证实:(1)王某某不能提供邹某的联系方式,不能提供邹某、胡某的相关信息,因此公安机关没有找到邹某、胡某进行询问。(2)鸡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取王某某于2016年1月1日至10月1日在银行的账户交易流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邮政银行有交易流水,且流水已附卷宗,其他银行没有交易流水。

2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月25日、1月26日供述,2015年冬天,我找到鸡东县××的开发商杜某2想要承包××的建筑,当时杜某跟我说需要有证明,2016年3月,我往鸡东县劳动局的农民工保障金账户存了200万元,这时候齐某通过朋友接触到我,也希望参与××的建筑,我和齐某说,“这活我已经整下来了”于是我和齐某在政府当时成立的推进组谈我们承包干活的事情,当时提出需要齐某往政府推进组存100万的保证金,齐某出钱,齐某没有给过我2万元的现金,因我没有交齐2000万元的验收金,我们没有进入到小区进行施工,齐某存到政府推进组的100万元的钱已经返还了。2019年1月30日的供述证实: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的负责任人是我弟弟,我是联络员,所有的办理证照的一切事物都是我办理。2019年2月3日的供述证实:当时工程要做准备工作,买一些建筑材料,水泥和砖,齐某在中医院附近给了我2万元,具体地点记不清了,当时有金某、齐某和我,后来我没有干××的建筑工程,因为当时的验资款不够,我没有返还齐某2万元。2016年到5月开始施工,一直到10月份,齐某和烂尾楼工作组的邵某,4要交的100万元保证金,也因为冬天北方工地不能施工,我就撤出了。2019年5月13日供述证实:齐某没有给过我2万元钱。先前的我供述过齐某给我2万元,是因为公安机关说要给我变更强制措施,供述以这次的笔录为准,我没有收到过齐某给我的2万元,我和齐某是合作关系。2020年9月15日供述证实:2014年末至今我担任××建设公司鸡西分公司联络员,法人是我弟弟王某,4,实际经营人是我,××总公司和王某的授权,我都给开发商了。我承担鸡东县××工程,资金有3000万元左右,我合作伙伴刘××有2000万,齐某有100万,我同学拿200万交给了劳动局。我和齐某是合作关系,没有签订协议,齐某交的100万是以河南华南公司鸡西分公司名义交的,我没有收取齐某2万元定金,齐某没有向××工地运过建筑材料。我在八月末缴纳了1000万的验资款,其中700万是齐某出的。我帮助齐某联系没有收他25万元。我和鸡西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了,××小区的建设我参与了一部分了。因为杜某欠我钱,有工人阻止我施工,后来我就没有在××施工了。

本院认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和鸡西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鸡东县××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某某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履行合同意愿,向有关部门交付了一定数额的违约保证金,后因合同没达到约定的条件而没有实际履行,在此过程中,虽然收取齐某2万元,没有退还给齐某,依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不能成立。王某某及辩护人关于王某某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人民陪审员  肖××

人民陪审员  闫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书 记 员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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